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对于
合伙企业所产生之
债务,其承担方式及依据通常如下:
首先,在普通合伙企业形态中,各
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之
债务承担无条件和全面的
无限连带责任。
换言之,合伙人须以其个人所有财产为此类债务进行完全清偿,且清偿数额不存在任何上限规定。
其次,在
有限合伙企业类型中,
普通合伙人需要对整个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同样的无限连带责任,而
有限合伙人仅需依照各自
认缴的
出资额度对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再者,若在
合伙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关于
债务承担比例的事项,则应遵循该约定执行;但是,此等约定不得对抗任何善意第三方。
这就意味着,在外债处理上,仍要遵循上述一般性定则。
然而,至于内部合伙人之间,应按约定比例分摊其应负之责。
归总而言,针对合伙企业所产生之债务的承担问题,首要考虑因素是如何保障
债权人权益以及维护交易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