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所涉及到的
经济补偿问题,这项规定通常基于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年限的长短来决定。
具体来说,每满一年的服务期,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一个月的
工资标准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则将这部分时间视为一年进行计算;而对于服务期限低于六个月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金。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的
月工资水平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执行,同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累计服务年限不得超过12年。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