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省范围内,若
工伤职工经过有效治疗,其身体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趋于稳定,但仍留下了具有致残性的
伤残或对其劳动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时,该工伤职工及其所在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的要求办理
劳动能力鉴定手续。
通常而言,用人单位有责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确诊患有
职业病之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向统筹地区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
工伤认定申请。
如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义务,那么工伤职工本人或其
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有权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确诊患有职业病之日起的第一个自然年之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在工伤认定结论作出之后,立即提出。
总的来说,为了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请务必关注并遵守相关的时间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