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
工伤认定结论得出之后,便需在患者伤势相对稳定之时开展劳动能力评估工作。
原则上,各
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
劳动者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天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有特殊情形,无法在此期限之内完成鉴定,则可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作出期限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一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于必要产生,应立即送达到申请该项鉴定的相关单位与个人手中。
值得您留意的是,此具体时间会因为地域差异及个体病情发展状况而有所变动。
若所受伤害较为严重且康复缓慢,我们建议您待
医疗机构开具伤情稳定证明后再行启动劳鉴申请程序。
同时,务必按照规定整理并完善申请所需材料,以确保鉴定环节的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