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被告未予接受
传唤,法院一般会采纳诸如留置送达及公示送达等非直接送达方式。
其中,留置送达指派员人员将
传票及其相关法律文件留置于被送达对象之住所,并对整个送达过程进行拍照或录像以备查验。
而公示送达则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经尝试其他方式仍无法送达的情形,此时可通过在报纸、互联网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待
公告期届满后即可视为已完成送达。
然而,无论选择哪种送达方式,均不会对案件的审理流程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
只要送达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即便被告未能出庭应诉,法院亦有权作出
缺席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此种缺席判决对被告较为不利,因其丧失了为自身辩护与质证的宝贵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