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被强加于身上的缘故而不得不终止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合约,同时又满足了法律中规定的情况,那么就有可能得到经济上的补偿,而并非双倍的
赔偿金。
这里所说的"被迫
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是指由于雇主方面存在着法定的过失行为,例如未能按照
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措施或劳动环境、未能按时且足额地支付
劳动者应得的
劳动报酬、以及未能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等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劳动者选择以此方式来结束与雇主之间的
合同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主给予经济补偿,具体的
补偿金额将根据劳动者在该雇主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每满一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如果劳动者在雇主单位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话,则按照一年来计算;如果工作时间还不到六个月,则可以得到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但是请注意,劳动者需要具备充足的
证据来证明其被迫
终止劳动合同确实是由于雇主存在过失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