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持异议的情况下,自其接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第十五个自然日内,便可依照法定程序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发
起诉讼,那么此份仲裁裁决将自动产生法律效应。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十五天为不可变更的固定期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等特殊情形。
另外,倘若超过上述期限仍未能发起
诉讼,那么这将被视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结果的认可,从而失去了通过诉讼途径对裁决进行更改的可能性。
最后,若仲裁裁决遭到了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有权依据双方共同再次达成的仲裁协议,向同一机构申请新的仲裁;或者选择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