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执行书的申请执行期限设定为两年。
在该两年期间内,应自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计时;若法律文书规定了分期履行的事项,则应自每一次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进行计算;若是法律文书并未规定具体的履行期间,则应当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如果申请人超过该期限再提交执行申请,并且在此时,被执行人对于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提出了质疑,同时法院经过慎重审查确认该质疑成立的话,那么法院将会判定不对该申请执行进行执行。
但是,在有效期间内如若出现法定的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特殊情况,申请人可以要求重新计算相应的截止日期或者扣除相应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