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通常情况,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自事故发生现场开展调查工作之日起的第十个自然日内完成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起草与制发。
而针对涉及
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相关单位在成功抓获并扣押
交通肇事车辆及驾驶人员之后的第十个自然日内也必须完成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起草与制发。
对于需要进行必要的检验、
鉴定程序的案件,则应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正式确定之日起的第五个自然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起草与制发。
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经过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出具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自然日。
请注意,特殊情况可能会导致上述时间安排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