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正处于孕期期间而受到
裁员处理的行为,属于违反了相关
劳动法规所确定的
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在这个特殊时期内,员工所享有的
生育保险权益和“三期”(即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等保障性薪资的计算,一般应当涵盖其正常工作时的
基本工资与相应的福利待遇。
关于孕期阶段的薪水发放,应该按照该员工在正常工作情况下所能获取的
工资标准来进行结算支付。
若不幸遭遇非法裁员,除了原本应当得到的孕期工资之外,其还可以根据相关
法规要求主张合法裁员所带来的
赔偿金收益,这部分
赔偿可视为是违反
劳动合同所应付出代价,其额度约为以往
经济赔偿标准的两倍之多。
根据现行实施的劳动法规定,关于经济赔偿,以
劳动者在现雇佣单位所累积服务年限为准,每累计满一年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对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以达到一年的劳动者来说,可参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而对于服务期限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而言,仅需支付相当于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赔偿即可。
综上所述,在孕期阶段对员工进行裁员处理,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需全额支付员工在“三期”期间所应获得的全部薪资以及相应的赔偿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