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分则中第四章、第五章以及第六章所规定的
犯罪行为,且这类犯罪行为可能面临一年
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
量刑范畴,同时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下的
起诉条件,并且具有明显的悔过自新的表现的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采用
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进行处理。
在实施这一措施时,需要全面地考虑到
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个性特征、
犯罪的根本原因、犯罪发生之后的行为表现、家庭环境等多方面的因素。
犯罪嫌疑人必须真诚地承认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相应的
处罚,同时积极地
赔偿受害者的
经济损失,争取得到受害者的谅解。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间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严格的监督和考察。
这个考验期通常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具体时间从人民检察院正式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