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
工伤伤残鉴定的实施宜在伤者病情大致稳定之时展开。
在此方面,用人单位须于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内提交
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履行此项义务,则
工伤职工或其
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有权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的第一个自然年内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工伤认定结论作出之后,倘若经过治疗伤势仍相对稳定且对劳动能力产生了实质性影响,那么就有必要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第六十个自然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鉴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自然日。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由于地区政策与实际情况的差异,具体的鉴定期限可能会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