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由于
被迫离职而需要索求
赔偿的事项,其具体标准主要遵循了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在特定情况下,若用工方未能按照其与受聘者签订的
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或劳动环境,未准时且足额支付劳动薪酬,亦或是没有依法为受聘者办理
社会保险手续等等,由此导致受聘者只能被动地选择解职,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用工方必须向受聘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按照受聘者在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来进行,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标准
工资,以此类推。
对于工作超过六个月但还不到一年的受聘者而言,则按照一年来计算;而工作时间尚未达到六个月的受聘者,则需给予半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
这里所提到的“
月工资”,是指受聘者在劳动合同正式解除或终止之前连续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受聘者应当妥善保管能够证明自己被迫离职原因的相关
证据,以备日后可能出现的维权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