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诉讼案件涉及到在成都境内提起
离婚诉讼,那么通常来讲,应由被告所属住所地的基础法域(初级)人大常委法院掌控
管辖权。
然而,当被告的实际住址与其常规居留地并不相符之时,便将由被告经常生活和工作的地区内设立的人大常委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这里所提到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登记所在之处;而“
经常居住地”则是指该公民
自离开其原籍住所地起至诉讼发生之日止,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需排除在此期间因病住院治疗的情况。
倘若出现某些特殊状况,例如被告的行踪难以确认或已宣告失踪或者遭到劳动教养或者监禁等情况,此类情形下,将不由被告所在基础法域(初级)人大常委法院
管辖,而是转由原告方的基础法域(初级)人大常委法院进行审理。
此外,假如原告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处于同一地区,也应该由原告方的经常居住地人大常委法院负责审判此案。
总的来说,对于不同的诉讼案件,应当依据详细的案情来确定最终的管辖
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