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民间借贷不予偿还的行为时,通常情况下,该行为本身并不足以触犯
刑法中的
欺诈罪。
然而,我们应当明确的是,欺诈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了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
犯罪者必须具有非法获取他人财产的主观意图;
其次,他必须采用虚构事实或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法来欺瞒
受害人;
最后,他必须成功的实现对受害人合法财产的重大金额盘剥。
在面对民间借贷问题时,倘若借款者在此前的融资过程中并无
欺诈他人的恶意动机,而是在后期由于经济环境恶化等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期偿还
债务,那么这种情况通常被视为一种普通的民事纷争。
但是,如果某个借款者在最初的借款阶段就已经怀揣着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不良企图,通过编造
虚假的
借款用途、刻意隐瞒自己的实际偿债能力等方式,诱使他人向其提供借款,并且在获得借款后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从而造成了较大金额的
财产损失,那么这样的行为便有可能构成欺诈罪。
总的来说,对于民间借贷不予偿还是否构成欺诈罪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借款者在借款时的主观意图以及借款手段等多个方面的因素,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