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提及的"N+1"中的“N”代表了
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的工作年限,且对于每一年的服务期,用人单位都将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对劳动者的
经济补偿金。
若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的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该期间将被视为一整年进行计算;而对于服务期低于六个月的情况,用人单位将会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这里所提到的"
月工资",特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至于"1",它代表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关于
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那么他们需要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举例来说,假设您在某单位已经工作了长达3年零7个月,并且您的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人民币,那么根据上述公式,我们可以得出N等于4,因此经济补偿金应为4乘以8000元,即32000元人民币。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天通知您,那么他们还需要额外支付您8000元人民币,总计40000元人民币。
但是,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执行,且支付年限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