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种情形之下,法院普遍采用多种其他的送达方式以确保
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例如,邮寄送达,是根据对方提供的确切地址,将
诉讼文书通过邮件发送至指定地点;而留置送达,则是当受送达人明确表示拒收诉讼文书之时,送达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将相关文件存放在被送达人的居所处;一旦上述两种方法均无法实现送达目的,法院便有可能选择
公告送达这一方式。
公告送达,即是在法院的公告栏以及受送达人原居住地张贴告示,同时亦可在各类报纸及信息网络等媒体平台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法定期间,即可视为已完成送达工作。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公告送达无疑会延长诉讼周期并提高诉讼成本。
总而言之,即便对方对
传票不予理睬,也并不妨碍诉讼程序的正常推进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