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工伤纠纷案件时,一般遵循以下的
管辖原则:
首先,此类
纠纷应交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初级人
民法院或劳动
合同履行地的同级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其次,若
劳动合同履行地存在不明确的情形,则应将案件提交至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同级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当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之后,若
当事人对于裁决某些事宜仍然存有异议,并希望通过
司法途径解决分歧的时候,此时已经落锤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便不再具备法律约束力了。
以实际情况来看,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时向位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那么最终的
管辖权将归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同样,在涉及到
劳动关系确认的工伤纠纷案件中,以上述管辖原则为准绳。
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随着案件独特性质及相关
法规规章的更新演变,具体的管辖法院可能会产生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