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法典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框架下,有关
民间借贷之间的
利息计算方法,主要遵循双方
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约定为准。
倘若借贷双方已经事先就借用期间内的利率达成共识,那么便应按照该协议执行,但是该利率的水平最高不得超过
签订合同时,一年内基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限制。
若双方并
未约定借用期限内的利率,那么当出借方要求
借款人自
逾期还款日起承担相应的逾期还款
违约责任时,可以参照当时一年内基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来
计算利息。
对于已经支付的利息,如果超出了法定的最高限度,借款人有权向出借方提出返还超过部分的请求,而法院也将予以支持。
若是约定了复利计息,只要前期利率未超过签订合同时,一年内基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界限,那么,重新出具的
债权凭证中所显示的借款本金数额,便可以被视为后期的借款本金。
至于超过此界线部分的利息,则不能再作为后期的借款本金予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