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案件的
起诉问题,我们通常遵循着沿袭已久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此类争议需要向被告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
申诉。
然而,在特定的情形下,这样的法律规定可以发生调整,允许原告在婚姻关系非正常状态持续时间较为长久的异地提起
诉讼。
例如,当被告已经完全脱离其长期居住的地点,且在离别之后的一年内,原告决定启动
离婚程序的话,那么他/她便有权利在自己的居住地法院进行起诉。
同样,若被告处于下落不明或被宣告为失踪的状态,而原告希望通过法律途径
解除婚姻关系,此时他/她亦有权在自己的居住地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此外,如果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都已经离开了他们原本的居住地,并且这种状况已经持续了一年以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离婚诉讼的
管辖权将归属于被告的
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
民法院,反之则归属原告起诉时所提及的被告的临时居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因此,总体而言,是否能够在异地提起离婚诉讼,取决于诸多复杂的因素和具体的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