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以及"三期"(
误工期限、护理期限与营养期限)
鉴定费用的负担主体之确认,常基于"主张者先预支支付"的原则进行选择。
若经鉴定后发现,受害者达到
伤残等级应予
赔偿之程度,且该鉴定结论获得了法院裁判采信,则这笔鉴定费用往往将被列入赔偿范畴,由
败诉方作为最终
责任人予以承担。
然而,若鉴定结果未能得到支持,则可能需要由提出主张的一方自行承担此项费用。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双方
当事人事前已有约定,抑或是法律
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亦可依据约定或规定来确定费用的负担方。
总而言之,具体的负担主体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双方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