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离婚案中对两孩
抚养权的裁决过程中,专业审判机关往往会基于多元化的事实依据进行深思熟虑的全面考虑。
首要原则便是尊重父母亲双方就此问题达成共识并签订的协议。
然而在双方无法就此事项达到和谐解决的情况下,审理机关通常会着手依据孩童的实际年龄、性别特征、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双方的抚育能力与抚育人品苛刻度等等诸多方面来作出精确判断。
举例来说,对于未满两岁的子女,法律通常会认定其由母亲负责照顾是尤为适宜的;反过来,两至八岁的少年儿童,法院便会着重考虑双方的经济实力、职业稳定性、陪伴孩子的时间投入以及潜在的不良嗜好等因素;至于八周岁及以上年纪的
未成年人,法院则会充分尊重他们的个人意愿。
倘若某一方存在严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行为或倾向,例如
家庭暴力、吸食毒品、沉迷赌博等,那么他们在争取抚养权的过程中很可能会面临极大困难。
同样地,如果双方在各方面的条件相当,法院也有可能会做出一人
抚养一个孩子的决定。
然而,无论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何,都必须始终坚持以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为根本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