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圆满履行所有的
出资义务乃是一项违背现行《
公司法》规范之行径。
首先,企业可催促该项股份出让者在适当期限内完全缴足所有的出资款项。
若该名股份出让者
逾期仍未能圆满弥补出资,则企业有权依据
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的最终决定,对其参与利润分享与新股优先购买权以及剩余
财产分配等股东权益进行合理的限制。
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事例,企业还可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来解除该名股份出让者的股东身份。
除此之外,企业的其他全额出资股东亦有权利要求未全额出资的股东向企业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同时向已经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全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企业的
债权人甚至可以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企业无法偿还的
债务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