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借贷问题的争议之中,将行为归类为
欺诈犯罪需要达到特定的标准。
凡是构成诈骗罪的行为,通常都表现为
行为人出于非合法的占有意图,借助于虚构事实或者刻意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段,致使受害者对事实产生误解,进而“自主决定地”舍弃财物。
举例来说,假设借方从一开始便缺乏偿还
债务的意愿,他通过杜撰诸如假投资项目、紧急的家庭变故等
虚假借口来获得借款,而且在取得借款之后还肆意挥霍、故意藏匿行踪等,那么这类行为可以视为他存在着
非法占有的意图。
然而,如果借方仅仅是因为
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等客观原因而无法按照约定日期进行还款,这种情况通常应被划分为民事性质的
借贷纠纷。
实际上,在实践过程中,对于两种情况进行明确区分,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到借款的缘由、用途、还款意愿以及行为等多个层面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