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罪”,可将其视为“
行为犯”的一种典型形式。
所谓行为犯,即按照法定的
犯罪行为的完成程度来判定案件是否成立的
犯罪类型。
在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情况下,只要
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含有毒品或有害物质的食品之行为,毋论其是否已经实际造成了具体的损害结果,都应被认定为
犯罪既遂。
这种立法设计的初衷在于严惩此类严重威胁公众身体健康的
违法行为,从而从源头遏制有毒有害食品的流通。
这一
罪名所强调的是对公共食品安全的严格保障,充分彰显出法律对人民群众
生命健康权益的高度关注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