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法庭
申诉要求判决
离婚时,以下类型的
证据显得格外重要:
首先,双方签署的书面的
分居协议。
这份协议应当详细阐明分居的起点时间以及相关的原因等等;
其次,第二种类型的证据为一方在外部所居住的
租赁合同或者购
买房屋合同,甚至,这个居住地可以由当地的
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部门开具相应的证明,用来证明他们确实已经开始分居生活;接下来,第三类证据便是两人之间无论是通过书信或是电子邮件进行沟通的记录,如果其中包含了由于情感问题而造成的分居内容就更为有用;
最后,
证人证词也很关键。
这些证人应该是
当事人的亲朋好友,经过他们的陈述能够证明两位当事人目前正处于分居的状态。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仅仅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达到两年以上,这只是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的众多因素中的一个。
法院在做出最终决定之前,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多种因素,例如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状况、离婚的具体原因、当前夫妻关系的实际状况以及是否存在重归于好的可能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