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
劳动法律制度下,关于合乎
法规的劳工合约到期而雇主方却未能续约的情形,用人单位理应对员工予以相应的补偿处理。
然而,这并不是必然按照“N+1”的公式进行。
通常来说,若雇主方未能与员工续订
劳动合同,则需依据该员工在本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便向其支付一个
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即所谓的“N”。
在此所述的月工资概念,特指该名
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之前连续十二个月的平均
收入总额。
可是,如果存在着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提前通知员工是否
续签等特殊状况时,就有可能需要支付代替通知费,也称为"+1"。
但是,这类情况的出现需要具体分析,例如雇主方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时间节点之先前向劳动者告知了合同即将期满以及是否续签的信息等等。
总的来说,对于合约到期未予续签的
赔偿问题,必须从多方面因素入手进行深度剖析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