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所称谓的“新职伤险”实际上是为满足企业生产需求而设立的
工伤保险项目。
至于此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偿付主体,一般来说便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管辖下的各个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担任。
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当员工遭受工作伤害并经过
工伤认定以及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之后,只要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相关规定,那么便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相应的费用,例如
工伤医疗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些费用并不属于人社局的职责范围之内,如在
停工留薪期间内,
劳动者应享受的
工资福利待遇仍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此外,若用人单位未能依照法律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一旦发生
工伤事故,则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因此,关于新职伤险的偿付主体究竟为何方,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明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