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诉讼费之担负主体,其一贯原则通常依循以下规则:
首先,诉讼费通常由
败诉方承担,然而,若
胜诉方自愿承担,则不在此限。
其次,对于部分胜诉与部分败诉的情形,应由人
民法院依据个案具体状况进行裁判,以确立
当事人各方应负担之
诉讼费用金额。
再者,如在共同
诉讼中的败诉被告方,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其对于
诉讼标的的利益相关性作出权衡,从而决定当事人各自应负担的诉讼费用额度。
最后,对于经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举例说明,假设在
合同纠纷中,若有一方因违约行为遭到对方
起诉并最终胜诉,那么违约方通常需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当然,若在这次
纠纷中双方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失,法院也可能会依照各自的责任程度来确认各个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诉讼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