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
侵权损害赔偿之
适用范围问题时,我们普遍认为需要审视四个核心要素:第一,
侵权行为确实存在,其中涵盖了
行为人所实施的任何违反法律
法规、侵扰他人合法利益的具体行动或未采取适当措施的情况。
其次,对权益造成的实际损害亦必不可少,其内涵在于受害方人身及
财产权等法定权利的确切受到了负面影响。
再次,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因果关联性,也就是说,损害结果必须是由该侵权行为直接引发的。
最后,
侵权方在主观层面上,需判定其是否具有过错。
过错包含两种情形:一种为故意犯错,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伤害却毫不在意地进行;另一种为过失行为,即明知可能产生不良后果却未能合理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过于自信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
只有在上述所有条件均得到满足的前提下,侵权损害赔偿才具备适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