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时所涉及的
经济补偿金年限,通常是按照该
劳动者在当前用人单位中所经历的工作年限来计量的。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一年,则需要以每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作为标准,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只有六个月以上但未达到一年,仍将视为一年进行计算。
至于那些工作时间未达到六个月的劳动者,将会受到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到的工作年限应当自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工作的那一天算起。
此外,若劳动者并非由于自身原因而从原用人单位被调派至新的用人单位工作,那么他在原用人单位中所经历的工作年限,将会与在新用人单位中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不过,如果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那么在新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就无需再考虑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