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般的法律规定,
借条所产生的
债务纠纷的
诉讼时效期设定为三年。
该期限应始自
债权人已知晓其权益已受损害以及
债务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之日算起。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借条文书中已经明确列明了应偿还欠款的具体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应该以该日期届满后次日开始倒推三年进行计算。
相反地,若借条并未注明任何还款日期的话,诉讼时效则应该从债权人就权利主张与债务人产生争议且对方拒绝履行义务的怠慢行为发生日开始计算,亦为期三年之久。
在此基础之上,诉讼时效仍有可能出现因中止和中断不同情形而延长或缩短
有效期限的可能性。
例如,在诉讼时效最后剩余的六个月之内,如遇到诸如
不可抗力之类的突发状况使得债权人无法有效行驶其诉求权的情况,诉讼时效将被中断并暂停计时。
另一方面而言,如果债权人主动向义务人提起履行
债务请求,亦或是义务人表示愿意积极履行债务义务,则会直接导致诉讼时效的再次中断,并且从这一刻起,
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计算计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