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际惯例,在
合同期限届满时,若用人单位决定不予续约以致引发
裁员现象,通常情况下,员工皆可以获得数额不等的
经济补偿款。
具体而言,经济补偿需根据该
劳动者在本单位所服务的时间长度而定,每延误一整年便为其支付一个月的薪水作为相应的补偿额度;若该期限跨越了六个月却不足以达到一年,则将其视为一年进行计算;至于服务期限未满6个月者,用人单位应实行为期半数月的薪水作为经济补偿。
然而,若出现如下几种情形,劳动者可能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
赔偿: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渎职、
违法乱纪行为,对用人单位构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或因犯下
刑事罪行而遭到了依法的追诉等。
值得注的是,若用人单位坚持保持原有
劳动合同的条款或提高相关条件予以
续签,而劳动者明确表示拒绝继续签署新约,那么在此种状况下,用人单位无须承担经济补偿方面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