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领域里,当存在一方向他人
担保债务,而另一方对此并不知情的状况时,往往无需由不知情的一方承担担保义务。
这是因为,担保属于一项典型的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自愿和真实的意思表示作为基础。
换言之,所谓的“不知情”即未能明确表达出同意担保的意愿。
然而,在实践操作中,需要进一步判断该笔债务究竟是否涉及到夫妻的共同生活所需、共同生产运营事业,抑或是在得到夫妻双方共同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的。
倘若确能证实此笔债务并不符合上述条件,并且那位不知情的配偶的确没有直接参与到担保环节中来,也没有通过任何形式(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表达过同意担保的态度,那么他/她便无须承担相应的
担保责任。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一点是,
证据的搜集以及证明责任的履行在此类问题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