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乃典型之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保育之
刑法犯罪。
从其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显而易见,本罪侵犯之客体为主权国家所实行之林业资源管理体系。
客观方面则表现为
行为人违反
森林法规之相关规定,擅自砍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且数量达到法定标准以上者。
至于行为主体,可涵盖自然人与
法人或其他组织两类。
主观方面须以故意为之,意即行为人对于
滥伐林木之行为必将引发严重后果具有明确之认识,并期待或放任此类后果之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关键在于对“
滥伐”行为及其涉及到的“数量较大”这两个要素进行准确把握和界定。
通常情况下,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采伐许可证,却违反了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条件而任意砍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个人自留山范围内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均有可能被视为滥伐林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