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借款合同内明确规定使用所涉房屋作为
抵押的情况,尽管确实具有一定的
法律效力,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需面对诸多的约束和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
首先,仅凭一纸借款契约便承诺以
房屋抵押,而未进行相应的
抵押登记手续的,则
抵押权并未成立,而这并不改变
借款协议自身的合法性。
其次,假使该房屋存在共同所有人的情况,在未获得全体共有人事先同意的前提下所订立的抵押条款,有很大几率面临失效判定。
此外,若此房产早已设置过抵押或者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势必也将影响到抵押权的最终实现。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务必及时完成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以确保抵押权能够得到有效的确立。
如此一来,当
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义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
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