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终结行为通常由负责实施
逮捕或
羁押措施的具体
执行机构承担。
在我国,负责批准与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有权机关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这三个主要机构。
当取保候审基于公安机关的许可而进行时,其结束程序往往由同样的公安机关完成;反之,倘若取保候审系由检察机关或司法法院授权实行,那么执行此类终结程序的职责便自然落到这两个机关肩上。
有关取保候审的终止原因可能包括取保候审的法定时效已过,或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追究
刑事责任等情况。
在取保候审宣告结束之际,执行机构将依法作出
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同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发出正式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