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被告方在收到法院送达的
传票后未能按时予以接收,那么,法院则通常会选择采取替代性送达途径以确保文书得以妥善送达到位。
其中最常见的方法就是留置送达,这是指由送达工作人员将传票放置于被告方居住地点,同时运用摄影、摄像等技术手段全面记录下文件送达的全过程实况。
此外,
公告送达也是法院可能采用的送达策略之一,它是借助于特定媒体平台发布公告信息,在经过了法律规定的必要限期以后,便可被视为已经完成了送达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送达方式的实施均不会对案件的审理以及最终判决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然而,若被告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庭应诉,那么法院依然有权对该案件实行缺席审判。
但是,被告方的缺席将使其失去在法庭上作面对面的
申辩和质证的机会,这无疑对于充分维护自身利益而言非常不利。
因此,在实际适用法条过程中,法院将会竭尽全力地运用所有合法且行之有效的送达手段来
保证当事人的
诉讼权益以及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