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作为一种侵犯企业财产安全及国家金融稳定的
犯罪行为,主要针对在公司、企事业单位中担任相关职务的员工,他们利用手中的职权与便利,擅自借用、挪用本单位的资金供自身私自使用或者是借贷给他人,且每次借款数量较大,还款期限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甚至更加长时间,或者虽然尚未达到这个时限,但是借款金额却十分巨大并用于盈利性活动,或者是从事非法活动。
这里所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常是指这些员工利用其对单位资金的主管、管理、经营以及经手的权力,来实现个人的利益。
“挪用”则是指他们在未获得正当的许可或是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单位资金
挪作他用,无论是供自己使用还是借贷给他人。
在数额方面,如果
挪用资金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那么六万元人民币以上就可以被视为
数额较大;如果挪用资金是为了进行盈利性活动或者是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
欠款期仍没有偿还,那么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才可以被界定为数额较大。
要判定是否构成此类罪行,需要全方位地考虑到挪用资金的意图、用途、时间以及数额等多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