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贯彻“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一制度所涉及到的经济补偿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慎分析。
若为用人单位首先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实施解除行为的,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有义务对
劳动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有关具体计算方式,则应参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的时间跨度,按照每满足一整年度即支付一个月正常
工资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补偿。
然而,若系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后实施解除行为的,用人单位通常不存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这里所提及的“
月工资”特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日期之前的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