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通常意义上讲,
鉴定费应当由
败诉方承担,然而这并非绝对的规定。
在
民事诉讼程序中,若鉴定结果为
胜诉方的主张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支撑,那么通常情况下,败诉方需要承担这部分费用。
然而,倘若鉴定结论未能对案件的最终裁决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或者双方均对鉴定事项负有一定责任,那么法院可能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判决双方共同承担鉴定费用。
另外,在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或双方事先已达成约定的情形下,鉴定费的承担方式或许会有所差异。
总而言之,鉴定费的实际承担者应由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相关
证据及双方的过失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后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