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离婚审理的司法程序中,倘若女方作为案件的原告向法院提出
离婚申请,然而在正式开庭之时却未能出席法庭辩护,并且也未能提供合理的理由(例如突发疾病、受到无法避免的外力因素干扰等等)以解释她缺席的原因,那么法院将会采取将此案定义为撤销
诉讼的作法来处理这起事件。
然而,如果女方确实因特定的和不可预知的紧急状况而无法按照预定时间到达现场出庭参与审判,而且她已经提前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明文件,并且获得了法院的批准,那么法院有可能会决定将庭审推迟至适当的日期再行进行。
值得一提的是,离婚案件通常需要
当事人亲自到场参加庭审,以便法院能够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夫妻之间的情感关系是否已经彻底破裂以及其他重要的事实信息。
如果法院最终决定将案件定义为撤销诉讼,那么女方仍然可以选择再次提
起诉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此期间没有出现新的情况或者新的理由,那么在六个月之内再次提起诉讼的话,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