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鉴定过程中,关于
递交资料的问题,我们必须明确,由于唯一性和准确性的要求,故原则上应递交的都是原始资料文件。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虽然可以允许提交复印品,但是对于任何必须递交的书面材料,都须经过公证程序或是能证明复印文件与原始文件的一致性并为真实可靠的客观
证据,这样的情况下才能被接受。
如果仅仅递交复印文件,则有可能对鉴定专家的资料审核以及对事实真相的确立造成不利的影响,进而影响到鉴定结论的精确性和准确性。
因此,我们强烈反对擅自仅递交复印文件,而应该尽可能地提供原始文件。
如果原始文件确实无法提供,那么在鉴定开始之前,就应该与负责鉴定的机构进行充分的沟通和确认,按照他们的要求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材料,以
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