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形中,若
借款人采取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来解决财务困境,并不必然构成
欺诈犯罪。
然而,
欺诈罪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
行为人必须具有
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其次,其需要通过虚构事实或掩盖真相的手法,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付财产;
最后,所骗取的财产数额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
举例来说,倘若借款人从一开始便无
偿还贷款之意,而是利用欺骗手段获取借款后用于个人消费、投资等非正当用途,并且借款金额达到了法定的限额,那么这样的行为将很可能被判定为欺诈罪行。
然而,如果借款人仅仅是因为短暂的财政危机而进行资金调度并始终展现出积极还款的态度与行动,仅在各个借款渠道之间进行合理搭配,那么此类行为通常不会被视为欺诈。
然而,倘若这类行为长期维持下去,以至于借款人最终
无力偿还所有
债务,则可能会引发
民事纠纷。
在此种情况下,
债权人有权通过
民事诉讼途径向借款人
追讨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