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此种情况常被认定为夫妻双方所共有的
债务。
一旦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在
贷款申请中进行了书面确认并积极参与相关贷款事项,那么他们便表达出对于这笔债务的知情以及认同。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能否将某项债务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这笔债务是否用于了夫妻二人共同生活、相互支持的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妇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
当某位妻子在贷款文件上签字确认时,一般可以视作是夫妇双方共同意愿的体现。
但是,如果这位妻子能够证实贷款确实没有用在夫妻共同生活当中,并且她签字的行为并非出于真实的意愿,或者存在着某些
欺诈、
胁迫等不当情况,那么她就有可能争取到不将该笔债务归类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结果。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样的举证过程往往非常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