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当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遵守
合同条款或未能满足其法定责任而被解雇时,用人单位应向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地说,当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
劳动保护和
劳动条件、迟延或不足额支付劳动者薪资、以及未能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保费用等情况下导致劳动者不得不主动离职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主要参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就需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若劳动者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时间内离职,则视为一年的服务期;若不满六个月,则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这里所说的“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
然而,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计算,同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也不得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