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股东代表诉讼之中,被告的涵盖范围往往相当广发,具体包括如下几大领域:
首先,涉案对象包括了公司的
董事、
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层的工作成员。
如果这些特定人员违背了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从而对公司的整体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列入被告名单。
其次,那些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外部人士,例如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倘若他们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
经济损失,同样有可能被视为被告。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发起有着严谨的条件和程序限制。
股东必须
首先请求由公司的
监事会或无设立监事会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
民法院提出
诉讼;如果监事会、无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是
董事会、执行董事在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之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从收到请求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未能提起诉讼,或者在情况紧急且如不立即采取行动将有可能使得公司利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害时,股东则享有权力为了维护公司的长远利益而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主张启动
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