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不予
起诉的案件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类型:
首先,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如果
犯罪嫌疑人并无实际的
犯罪行为,或其犯罪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微乎其微,以至于无法被认定为
犯罪的情况;或者犯罪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
追诉时效期限等等,这些均属于法定不起诉的范畴。
其次,考虑到
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按照
刑法律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无需承担
刑罚处罚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免于
刑罚的境地的案件,这便构成了
酌定不起诉的情况。
再者,如果经过充分的
补充侦查工作后仍无法获取充足的
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事实,那么该案就不符合
起诉的条件,因此也会被判定为不起诉。
最后,对于涉及
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如果他们涉嫌触犯刑法分则中第四章、第五章以及第六章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并且可能面临一年
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处罚,同时又具备起诉的条件,但是在整个过程中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的话,检察机关可以做出
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只要在考验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待考验期满之后,检察机关将做出最终的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