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并非一定构成金融
欺诈犯罪。
根据我国《
刑法》对金融欺诈犯罪的定义与构成要素的要求来看,金融欺诈犯罪主要涉及以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首要动机,通过捏造虚无事实或故意隐瞒真相的手法,诱骗他人放松戒心并提供
数额较大的私人财物给自己。
倘若
借款人在最初向他人借贷时,其内心已经存在明确的不打算按照约定偿还
债务的意图,他可以利用各种手段实施相应的欺骗策略,例如虚构借款的真实用途、
伪造自身具备的还款实力等等,只要骗得借款的数量达到了一个特定的额度标准,那么这种行为便有可能会被视为金融欺诈
犯罪活动。
当然,也有部分借款人之所以无法按照原先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确实是因为遭遇了经济困境等实在性的问题所导致,他们在当初向他人借贷时,并未怀揣任何恶意和欺骗意图,一般情况下此类情形应当被划分为民事
法律纠纷范畴内,
债权人可以通过发起
民事诉讼之类的合法途径来追索该笔借款。
总的来说,要想准确判断一起金融交易行为究竟是否构成金融欺诈犯罪,需要全面
搜集证据材料,具体了解借款当时借款人的心态想法、借贷过程中所采用的手段方法以及还款能力现状及其实际行动表现等多个方面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