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关于
律师服务费用应否由
败诉一方负担的问题,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
首先,若借款双方曾于借款合意书或协议中对此进行有明确规定,例如"凡因本[
借款合同/协议]引发之任何
纠纷,包括但不仅限于
诉讼费用、律师服务费用等在内,均由违约一方负责承担"。
并且,这项约定并未违背现行
法规所确立的强制性规范;在此种特殊情况下,倘若
胜诉方提出要求败诉方承担相关
律师费用的请求,法庭通常将会按照此项条款予以支持。
但是,如果借贷双方在
签订合同(或协议)之时未能对这一事项作出明确约定,那么在法庭进行裁决时,对于律师费的负担义务问题将有所保留。
事实上,部分地域以及某些具体情境之下,法庭可能需要权衡重要因素,如案件的难易程度、胜诉方
诉讼主张的合理性等等,并据此原则上判断由败诉一方承担部分甚至全额的律师费用。
然而,这并非每个案件都必然面临的
处理方式。
总而言之,严谨周详的合同约定无疑是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